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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缺药品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2017-08-14 15:19:29    中宏网 记者:韩鹏飞  参与评论()人

中宏网8月14日讯(记者 韩鹏飞) 记者从发改委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价格行为,引导相关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遏制违法涨价、恶意控销等行为,维护我国短缺药品与原料药领域的公平竞争与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总结执法经验、开展实地调研、组织召开专题讨论会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行为指南对经营者在生产销售短缺药品和原料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价格违法风险予以提示,并为经营者评估各类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给予指引。

据了解,意见稿共十九条,对短缺药品和原料药领域的各类垄断行为,如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违法性认定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相关经营者不得就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实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意见稿提出,经营者不得达成横向价格垄断协议,不得达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或低价进行交易,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独家交易,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行差别待遇。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高价销售,不得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施价格欺诈。

发改委表示,中药材、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等在一定区域内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都属于短缺药品的范畴,这些药品价格的异常变动对医药相关产业的正常经营以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都将造成重大影响。

下一步,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还将持续调查、评估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总体竞争状况,根据执法实践适时更新实施意见稿,未来将进一步规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建立药品购销的公平市场环境,将进一步恢复该领域的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