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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传播“郭广昌失联”误导性信息被浙江证监局处罚20万

2017-08-10 15:50:57      参与评论()人

经查明,2017年7月5日,同花顺网络运营的同花顺财经网站债券子站点使用网络爬虫软件,从某网站自动抓取了一条2015年12月发布的关于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失联的陈旧信息。同日,同花顺网络工作人员在文章录入审核中未发现信息来源日陈旧、时间不匹配等问题,将早已过期的文章作为即时新闻(标题“传复星集团董事长失联 交易所11复星债与10复星债大跌”)在同花顺财经网站债券栏目发布,并同步至同花顺网络维护运营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站。相关文章此后被某信息港网站等媒介转载传播。7月5日晚,复星集团工作人员对相关文章提出了异议。7月6日中午,复星集团官方微博发布了辟谣声明。

浙江证监局审理认为,同花顺网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所述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同花顺网络在申辩中提出,第一,该文章点击量较少,未造成广泛传播,某信息港网站等媒介可能是从其他媒体转载了郭广昌失联文章,与同花顺网络无关。第二,同花顺网络主观上不具有扰乱证券市场动机。第三,相关行为与7月6日“复星医药”股价异常下跌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未产生扰乱证券市场的后果。

对此浙江证监局认为,第一,同花顺财经网站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站传播郭广昌失联文章并被其他媒介转载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二,是否具有扰乱证券市场的动机不影响对其传播误导性信息的认定。第三,证券市场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客观性是证券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兴起,证券市场舆论信息传播迅速且影响范围广泛。同花顺财经网站是一家有影响力的专业网站,其传播误导性信息,破坏了证券市场的诚信环境,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综上,浙江证监局认为同花顺网路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并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同花顺网络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原题为《同花顺传播误导性信息被浙江证监局处罚20万元》)

关键词:同花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