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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积极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社会领域产业发展的作用(2)

2017-08-09 16:43:37    中宏网  参与评论()人

(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以项目未来经营收入作为主要偿债资金来源。对项目收费标准由政府部门定价的,地方价格部门应及时制定和完善项目收费价格政策。

(三)鼓励发行人以第三方担保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出让、3租赁建设用地抵质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对于项目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来源的项目,如体育场、电影院等,允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抵质押担保;项目建成后形成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后,可将无形资产为债券发行提供抵质押担保。

(四)鼓励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以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形式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社会领域产业小微企业发展的,可将《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中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规模的10%”。探索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者设立特殊目的实体,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用于社会领域产业项目的建设和经营。

发改委规定,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比照国家发改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此外,《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817号)的相关规定,在本文范围之外的,可继续执行。同时,发改委表示,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细化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的相关条款,并及时公开发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