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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改委出台省级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办法

2017-08-07 17:17:44    中宏网 记者:韩鹏飞  参与评论()人

中宏网8月7日讯(记者 韩鹏飞) 记者日前从黑龙江省发改委获悉,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我省近日出台实施《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并将于本月底开始实施。据悉,今后在经核准项目两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文件将自动失效。

A 项目核准网上受理全程可查询

《办法》所指项目即在我省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其中,对关系国家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除涉及国家机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监管。

项目申请报告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由项目单位委托相关机构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B 复杂项目核准延期不得超4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需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可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如发生建设地点变更、投资或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形时,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C 核准项目开建时间只能延期一次

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延期开工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出具相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