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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推“共有产权住房” 申请者应符合哪些条件?

2017-08-04 16:23:06    中宏网  参与评论()人

中宏网8月4日电(记者 贾芳) 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北京市住建委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指出,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办法》明确规定,申请购买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应符合北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

《办法》特别强调,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另外,申请家庭符合除以上规定条件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一、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二、申请家庭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三、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住房屋。

在共有产权的使用方面,《办法》规定,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使用房屋。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不得将拥有的产权份额分割转让给他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出售、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购房合同约定,有擅自出售、赠与、出租、出借或超过份额担保等行为的,代持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此外,在面向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方面,《办法》规定,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才工作需要,在重点功能区、产业园区范围内及周边建设筹集共有产权住房,用于满足区域范围内人才居住需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