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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破产方式处置“僵尸企业”可改善营商环境

2017-08-03 16:34:30    中宏网 记者:韩鹏飞  参与评论()人

中宏网8月3日讯(记者 韩鹏飞)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依法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妥善处理"僵尸企业"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在回应运用破产方式来处置“僵尸企业”有哪些特殊的意义和作用的问题时表示,去年以来,中央多次强调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并将其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牛鼻子”。在处置“僵尸企业”的多种方式中,破产机制与法治化、市场化要求完全相符,具有三方面的特殊意义和作用:

一是可以彻底解决围绕“僵尸企业”形成的各类债务链条,从根本上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破产企业往往债务缠身、经营乏力,甚至还有连环担保、相互担保等债务,如果不及时有效清理,极易形成行业性、区域性金融危机。尽早使“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可以整体了结企业债务链条,一揽子解决由此形成的债务困局,消弥风险传导、防范系统性危机。

二是破产程序提供了“破”和“救”的不同措施,可以双管齐下,既能解决僵尸企业淘汰出清问题,也可以对具有拯救价值的企业进行挽救。

三是通过破产程序处置“僵尸企业”可以树立我国依法治国的良好形象,改善我国的营商环境。破产程序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规律的法律体现,破产法实施状况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也是评价一个国家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正是基于此,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一直将破产工作状况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状况、营商环境和金融风险等级的重要指标。大力运用破产方式处置僵尸企业,可以营造法治化、市场化的良好国际形象,改善我国的营商环境,有利于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

处置“僵尸企业”,事关我国经济发展大局,不得虚与委蛇,但也要注重保护好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亟须提高相关法院破产审判的能力和水平。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在处置“僵尸企业”中的积极作用,针对破产案件启动难、审判力量相对不足、审判质量效率亟待提高等现实问题,在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的90多家法院设立了专业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建立了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加大对破产案件立案受理的网上监督,在线召开债权人会议,最大限度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破产企业的重整拯救,实现破产财产网上竞拍等。这不仅从整体上提高了法院系统处置“僵尸企业”的能力和水平,也让各地更有信心去面对处置“僵尸企业”时复杂多变的局面。

贺小荣强调,做好处置“僵尸企业”这篇大文章,要从大局出发,同时做好技术上的准备。只有尊重市场规律,并恪守法治原则,才能又快又好地完成为我国经济活血化瘀的手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