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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企业泄露用户信息或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2017-07-24 18:31:59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网挂出《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还提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

(三)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征求意见稿》一共是八章四十六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17年7月24日至2017年8月25日。

以下是《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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