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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印发 规范信保业务

2017-07-21 11:30:11    中宏网  参与评论()人

中宏网7月21日 讯(记者 刘一乐)中国保监会日前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出口信用保险以外的信保业务予以全面规范。

《办法》指出,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低于此要求的,应当暂停开展信保新业务,并可在偿付能力满足要求后恢复开展信保业务。

针对保险公司为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业务,《办法》也做出规定,不得为四种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业务: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和债权转让行为;非公开发行债券业务,以及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AA+以下的公开发行债券业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融资行为(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出行为除外);中国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行为。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当地保监局的要求,定期报送信保业务经营情况。《办法》要求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及专业人才配备情况;业务经营情况(基本情况、经营结果、其他情况);风险预警标准及风险处置情况;信保业务的专项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中涉及信保业务的内容;中国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过程中,存在七种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于违反《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七种情况分别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偿付能力要求开展信保业务的;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再保险的;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超业务范围承保的;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开展信保业务的;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的;未按规定使用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据悉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继续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步发展信保业务,同时,密切关注《办法》执行效果,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促进保险公司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国计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