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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2)

2017-07-19 09:16:38    财政部mp  参与评论()人

(一)报送材料信息。

各中央单位在2017年8月31日前将《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外部用户个人证书申请及变更表》(www.pjzx.mof.gov.cn下载专栏)、三证合一的机构证书复印件、票据经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票据中心审核。

材料经审核合格后,票据中心向中央单位配置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设置系统各项参数,制作智能加密卡。

(二)做好手工票据的核销工作。

各中央单位安装使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后,全部使用机打票据,取消使用手工票据。相关单位以前申领尚未核销的所有手工票据,要及时报票据中心予以核销,同时申领相应的机打票据。

(三)办理时间。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前,所有中央单位完成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安装和手工票据核销工作。2018年1月1日起废止所有的手工票据。

三、有关要求

(一)中央单位主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到所属用票单位,并督促各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清理核销准备工作和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

(二)中央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核销工作,扎实做好自清自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准备材料。积极配合财政部检查组做好重点检查工作,提供完整真实的材料,票据存根按票据种类进行分类整理,按号段顺序码放整齐备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开展重点检查前,应对检查组人员进行培训,掌握政策制度,统一检查口径,做好查前准备。各检查组应按规定时间完成此次重点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规定,依法行政,依规开展检查核销工作,自觉遵守廉政纪律。在完成全部检查核销工作后,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表》、检查核销工作底稿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始凭证等资料报财政部票据中心。

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联系人及电话:

胡帅伟 (010)68510260(传真)

赵 荣 (010)68554068

附件: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表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6月29日

(来源: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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