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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3)

2017-07-12 14:12:02    交通运输部网站  参与评论()人

一是体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理念。《办法》强调,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办法》明确,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其中,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等专项收入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除根据省级财政部门规定支付必需的日常运转经费外,专门用于偿还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本息。

二是落实市县政府管理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办法》落实了市县政府管理责任,明确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测算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需求,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送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待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下达各市县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额度内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协调配合,发挥部门各自优势,保障专项债券顺利发行、使用和偿还。

三是加强债务对应的资产和权益管理。《办法》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部门,将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建立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和收费公路权益,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质押。

四是依法安排债券规模。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政府收费公路建设融资需求、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和专项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总额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抄送交通运输部。

四、问:《办法》在加强债券监督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就切实加强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做出了具体和严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