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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发审委办法:设立发审委遴选委员会

2017-07-08 09:31:30    中国证券报  参与评论()人

近日,证监会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发审委制度是发行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证券法》第22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审委制度运行至今,在吸收证监会以外的专家参与审核工作,发挥专家把关功能,从源头上提高公司质量,强化对发行审核工作的监督,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公信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变化,发审委制度也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前期在公开征求市场意见后,证监会吸收了市场的有益建议,尤其在严把审核信息披露质量关、进一步规范审核权力运行机制和防范权力寻租等方面,从体制机制和组织架构方面进行了优化。

本次修订《发审委办法》主要涉及十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增加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在强调股票发行审核工作应当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质量和透明度的基础上,增加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同时强调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效率。

二是强化发审委选聘工作。为进一步健全发审委委员选聘制度,在原有委员所在单位推荐和相关行业协会推荐、委员候选人公示、通过会议方式确定委员候选人名单等制度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设立发审委遴选委员会,增加面试和考察环节,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选聘发审委委员。

三是增加对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察的制度安排。为进一步强化包括发审委制度在内的发行审核制度运行监管,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监察委员会,采取按一定比例对发行审核项目进行抽查的方式,对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察。

四是完善限制发审委委员买卖股票制度。在原有制度安排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专职委员受聘期间,执行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相关人员所持股票,原则上应当在具备依法转让条件时受聘一个月内清理完毕;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兼职委员受聘期间,买卖股票的限制措施另行规定。中国证监会系统内的委员,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执行。

五是将主板发审委和创业板发审委合并。鉴于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在审核理念和审核标准方面已经趋同,将主板发审委与创业板发审委合并,有利于统一审核理念和审核标准,优化配置行政资源,提高发行审核效率,也有利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登陆创业板市场或其自主选择的主板(含中小板)市场。

关键词:证监会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