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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贷备案征求意见稿出台 未提银行存管属地化(3)

2017-07-07 17:35:09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三)业务系统能够与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对接,满足监管信息报送和监管检查的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及安全、稳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系统和灾难备份,能够保障业务连续性,保障交易客户的信息、交易安全;

(五)能够与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达成资金存管安排,实现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账户隔离管理;

(六)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规定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八条【备案申请】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依法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地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并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由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九条【备案材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按要求填报真实信息,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地、经营地、组织形式等;公司住所地、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名称、网址及相关APP名称等;

(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等;

(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服务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风控方式等;

(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同意申请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

(五)合规经营承诺书;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七)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和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等;

(八)内设部门情况,财务、技术、风控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基本信息等;

(九)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

(十)主要合作机构名册及其主营业务;

(十一)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户真实身份认证措施,

2.风险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