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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磊:推动“三类股东”问题妥善解决

2017-07-07 08:40:35    中国证券报  参与评论()人

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表示,关于“三类股东”问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经积极反映,提出了解决思路,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已经在个案上取得成功突破。

洪磊是在“创业投资及早期投资百人论坛”现场做出以上表述的。

洪磊称,早期投资和创业投资从源头开始推动实体经济创新发展,与并购投资、证券投资共同构成全周期资本形成链条,是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一直高度重视早期、创投基金发展,在提供差异化管理与服务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同时,社会对早期、创业投资有很多认识上的误区与偏见,一些政策没有充分照顾到早期、创业投资的内在特征与发展需求。未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加强专项服务,全力推动早期、创投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创业和实体经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经成立了私募基金服务部,随着人员逐步到位,各项服务工作将渐次展开。

一是发挥专业委员会行业治理价值,树立行业规范发展新形象。早期投资专业委员会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是最新成立的两个专业委员会,委员里大伽云集,代表了我国早期投资和创业投资的核心竞争力。二是在登记备案中全面落实《基金法》要求,推动“三类股东”问题妥善解决。三是引导行业专业化管理,以“大数据”服务落实行业优惠政策。四是加强资源对接与政策沟通,营造行业发展有利环境。五是优化从业人员管理与培训,持续提升行业专业化素养。六是完善市场化信用机制,以社会公信保障行业基业长青。

所谓“三类股东”,是指监管层对拟上市企业,一般要求清退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三类股东。在本次论坛上,洪磊表示,IPO要对公众投资者负责,对拟上市公司股权清晰、稳定性有严格要求。由于私募产品接受规范监管的时间较短,各类私募产品真实形态复杂,明股实债、变相融资问题,层层嵌套、持有人权利不清问题,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职责错位问题等多有出现,如果违背《基金法》的诸多做法得不到规范,自然很难享有《基金法》提供的支持和保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从登记备案开始,严格按《基金法》要求规范私募基金运作管理,保证机构产品信息规范透明、真实有效,在此基础上推动“三类股东”问题妥善解决。

此外,减持新规和创投企业、天使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很多私募机构到协会申请把登记身份由股权改为创投。对此,洪磊说,“协会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的认定标准,做好身份认证服务,让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以最低的成本享受相关政策,改名与否意义不大,请大家安心经营,把精力放到自己的主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