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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为反收购纷纷修改章程,“股东诉讼”直击自治乱象(2)

2017-07-03 13:12:11    潘清/新华社  参与评论()人

在信息披露层面,针对《证券法》中规定的投资者持股达到公司总股本5%时,及之后每次增减5%时都应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通知义务的规定,部分公司通过修改章程将5%法定披露义务标准调整至3%甚至更低。

在公司治理层面,部分公司对《公司法》规定的决议通过形式、程序、效力,股东表决权、提案权等行使,董事选举、任期等规定进行修改。如将特别决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成“四分之三以上通过”,对股东行使权利附加持股期限或延长持股期限,延长董事任期、减少或取消董事选举程序等。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屾山等多位法律专家表示,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均未明确限制收购行为,反收购并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章程不得赋予控股股东特别权利,也不应违反“同股同权”等强制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条款,但公司自治和公司章程条款设置均应以不违法违规为前提。违反法律相关强制性规定的公司章程修改不但无效,公司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自治乱象”引起监管层重视,海利生物案或成“示范”

事实上,起诉海利生物并不是投服中心首次针对上市公司随意修改章程行为公开发声。

今年2月,投服中心曾对国光电器、黑牛食品、隆平高科、中技控股等4家上市公司发送《股东建议函》,要求其纠正公司章程中针对市场化收购举动增加股东责任、限制股东权利的一系列条款。

隐藏在公司章程条款变更中的“自治乱象”,也引起了监管层的重视。中国宝安、世联行、龙宇燃油等多家上市公司都曾因修改公司章程抵御恶意收购而受到交易所问询。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权条款的约定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

在这一背景下,投服中心首次“股东诉讼”引发各方高度关注。

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诉海利生物一案如得到法院支持,将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既有利于增强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权利意识,又有利于消除上市公司章程中的自治条款乱象,体现法律保护合法正当收购行为、实现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让广大中小投资者分享公司并购重组所带来的发展“红利”。

(原题《上市公司纷纷修改章程 “股东诉讼”直击“自治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