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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旗下媒体:严防地方政府违规举债风险

2017-06-26 09:20:03    新浪综合  参与评论()人

严防地方政府违规举债风险

金融时报

赵洋

部分地方政府债务增长过快,再度引发各方关注。

6月23日,审计署审计长胡泽君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审计报告时表示,部分地方政府债务增长较快,有的还违规举债。截至2017年3月底,审计署审计的16个省、16个市和14个县本级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政府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余额,较2013年6月底增长87%,其中基层区县和西部地区增长超过1倍;2015年以来,7个省、6个市和5个县本级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等形式,违规举借的政府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债务余额有537.19亿元。

上述数据在勾勒出部分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增长迅速的同时,也显示部分省市县存在不少违规举债的行为和现象。在严控金融风险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依然要高度重视。

从规模与占比上看,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总体风险可控。根据财政部的数据,截至2016年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15.32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80.5%。社科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前不久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中国政府负债率在37.8%至43.1%之间,这不仅距离国际警戒线的60%仍有较大空间,而且其均值距离穆迪A级主权政府2016年债务负担的中值(40.7%),也有一定距离。报告认为,从总体来看,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仍处于较为安全的范围。

尽管地方政府债务总体风险可控,但兹事体大,需要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事关总体国家安全,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与金融、政府部门与社会主体、当前地方经济增长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等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因此,要把防风险摆在各项工作突出位置,妥善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关系。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融资,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过去几年,我国积极构建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法设置地方政府债务的“天花板”,将政府债务全部纳入预算,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一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筹措,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此后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要求,“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