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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力发电噪音光影致中华鳖大量死亡 辽宁养殖户获赔百万

2017-06-22 14:05:16    新浪综合  参与评论()人

风力发电产生噪音光影致中华鳖大量死亡,辽宁养殖户获赔百万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曾雅青 来源:澎湃新闻

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倪旭龙的案子赫然在列。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介绍,这10起典型案例均为获评首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的案件,涉及新类型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以及原告人数多达79人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等,对于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能够起到较好的指导作用。

养殖中华鳖大量死亡,法院认定风力发电污染环境所致

在最高法此次发布的案例中,倪旭龙诉丹东海洋红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新类型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据最高法通报,倪旭龙于1993年建温室养殖场养殖中华鳖。2000年3月,海洋红公司在倪旭龙养殖场周边村落建成大规模风力发电机组,其中两组发电机位于养殖场附近。一组位于养殖场东南约100米处,另一组位于养殖场西北400-500米处。2000年9月份后,倪旭龙养殖的中华鳖大量死亡。

2001年7月,倪旭龙自行委托监测站针对海洋红公司对中华鳖生产影响进行了论证,结论为:风力发电机叶轮转动投影及噪声扰乱改变了温室大棚中中华鳖所需的安静生活环境,且这种惊扰正值中华鳖繁殖、发育和生长期间,导致了一系列不良后果。评估损失后,倪旭龙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海洋红公司赔偿其养殖的中华鳖损失1637966元。

辽宁东港市法院一审认为,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当地渔业生态监测中心作出鉴定结论称,试验现场的噪声、电磁辐射以及转动的阴影,不会对中华鳖的存活和生长造成影响,故判决驳回倪旭龙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一审判决。

此后,辽宁高院再审认为,本案涉环境污染损害纠纷,是基于风力发电产生的噪声、光影及电磁造成的新类型环境污染,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渔业水域污染,渔业生态监测中心仅具有渔业污染鉴定资质,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且中华鳖属于对噪声及光影敏感生物,而本案中风力发电机最近一组机组距离养殖场仅100米,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中华鳖死亡与风力发电机所产生的噪声、转动阴影、电磁辐射等因素具有一定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