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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24年来首修订 增加涉互联网条款(2)

2017-06-22 09:21:08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但是,由于现行法没有关于互联网竞争的规定,有的互联网公司甚至质疑《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有执法部门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此前各级工商机关也陆续接到多起基于互联网技术引发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投诉,但因为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不能有效发挥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北京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肖江平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10年来,至少有400多个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因为没有分则条款,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学界颇多争议。

据了解,修订草案规定,竞争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具体规定了应予以禁止的行为,将增强行政执法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

时建中表示,目前修改稿中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仍然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制度安排。例如,相关条款所列举的违法行为的类型化是否完善,典型程度是否恰当,是否有被技术手段规避的可能。此外,修改稿给所有市场主体普遍设置了“兼容”义务,过度泛化,不利于中小企业创新。

此外,除了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外,修订草案还将对商业贿赂的范围适当扩大,细化各类恶意仿冒行为,并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权,增加了检查、查封、扣押、查询等强制措施,还突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修订工作已经进入紧要关头,时建中认为,本次修改需要解决以下问题。首先是要明确增加一般条款。不仅要通过定义来构建适用一般条款的前提条件,而且要设计一般条款的适用程序,防止一般条款被滥用。同时要规定违反一般条款的违法责任,防止一般条款被束之高阁。此外,建议删除对经营者的“营利性”要求,一方面与以往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保持“经营者”这一概念与其他法律的一致性,同时避免不适当地减缩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

时建中还建议增加具体机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他认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写入本法的立法目标,但在权利救济部分,并没有设计消费者利用本法维护权益的机制。

(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