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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公积金贷款新规:子女公积金可为父母买房

2017-06-21 16:07:43      参与评论()人

父母与子女公积金可“互贷”

来源: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晓旭、通讯员欧东勇报道:6月20日,深圳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通过其门户网站全文公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介绍,本次修订是对现有贷款暂行规定部分内容的修订和补充,主要包括首次明确人才住房纳入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子女可为父母贷款购房并偿还贷款、取消配偶必须为共同申请人规定、强化违规贷款申请的监管、明确信用记录标准等内容。

子女公积金可为父母贷款买房

据了解,为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尤其是家庭成员间的扶持,深圳公积金贷款制度施行之初就推出了“代际扶持”制度。父母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共享给子女使用,使子女在较短时间内就可以积累更多的账户余额,提前申请到较高的贷款额度,同时将父母的账户余额发挥到最大。不仅如此,职工本人的账户余额如果已经满足了购房需求,父母的账户余额还可以直接冲抵子女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为子女减轻还贷压力,这样从贷中和贷后两个层面考虑了代际之间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联通,将公积金贷款作用发挥到最大。

为进一步完善该项机制,体现家庭代际成员间的互动扶持,此次修订,拟在原规定父母支持子女的基础上,将子女支持父母也予以纳入,子女可以申请公积金支持父母贷款购房或者为父母偿还公积金贷款。

配偶不再需要作为共同申请人

据介绍,现行贷款规定中明确,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时,职工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为让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共同申请人选择更加自主灵活,此次修订,拟取消配偶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的规定,修改为配偶可自愿选择成为共同申请人。如此一来,当职工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时,不会因曾为共同申请人使得自己的贷款资格受到限制。

而且,对于不满足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配偶,也不需要作为共同申请人出现,这样就不会对职工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造成影响,进一步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另外,新规拟增加子女可为共同申请人的表述,进一步扩大共同申请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