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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政研:综合管廊PPP模式选择研究(3)

2017-06-19 17:36:55    台海网  参与评论()人

1、专业的单位做专业的事,政府方负责协调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专业咨询机构代行业主职责,负责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社会资本方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的实施。

2、股权合作使参与各方具备了基本的现代公司理念,有利于SPV公司高效运转。

2.4 D市的PPP模式

D市为推动综合管廊建设,设立了以市长挂帅、四位副市长介入、各主管部门领导参与的综合管廊建设领导小组,主管部门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具体前期事务由综合管廊建设指挥部实施。该市综合管廊项目为新建项目,采用BOT模式融资建设。目前,综合管廊的相关审批文件已经上报,招商工作正在筹备,希望由国内顶尖的央企承担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该市的PPP模式特点如下:

1、政府方明确提出按一定的股份参与SPV,加大发言权。

2、政府方对SPV的公司治理有明确的要求,其要求符合现代企业的特征。

3、由国内顶尖的央企承担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3、选择的PPP模式比较

3.1 模式比较的相关指标要求

推进PPP的定性评价依据《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重点在于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的比较,主要关注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指标。

3.2 被选模式与相关指标的契合度分析

(1)一元(金)股模式与相关指标的契合程度

1)地方政府几乎不用出资,只要作为项目发起人,用项目未来的收益(经营性或准经营性项目)做为抵压,即可在项目初期政府方不用投资即可启动项目。当地政府在资金缺乏和新预算法的严苛要求下实现了增加供给的目的。

2)地方政府利用PPP项目协议赋予的权力,在SPV重大事项决策上具有一票否决权,一定意义上会保护民众的基本利益,避免了政府方的风险。

3)合理的外衣下,该模式包含了几项与市场经济主流理念相抵触的方面:

a、与市场经济倡导的按要素分配相应利益的基本原则不符;

b、成立的SPV中存有较大缺陷, 可能会导致公司产生AB股现象,为未来公司的运营埋下不和谐的伏笔;

c、由于政府方面在SPV中不占股份,相应的正常的管理费用没有,政府实施方又需在目前运做模式下为SPV公司协调各项手续及业务,可能导致相关工作人员的怠工,从而导致效率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