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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金董事长解密2015年股灾原因及应对:救市是唯一选择(7)

2017-06-13 18:56:15    聂庆平/中信基金会(微信公众号)  参与评论()人

政策建议

统一规范带有创新性质的证券发行和交易监管

我国实行分业监管体系,银行、证券和保险分属不同监管部门。在本次股市异常波动中,各监管部门对于定位模糊的金融机构及其交易行为的监管明显存在缺失和错配。如伞型信托带有典型公募性质,从业务属性来说产品具有公开证券的特点,但其直接监管单位是银监会。

我国在金融监管实践中,应当结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严格统一规范以创新名义出现的各种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的监管,一是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立法方式,扩大“证券”的定义和内涵外延,明确只要是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超过200人的金融投资产品,全部纳入“证券”范畴之下,为统一监管和规范监管奠定前提基础。二是区分公募和私募产品监管,凡是属于公募的产品,都要接受统一严格的公司登记、产品注册、信息披露等制度;私募机构也要登记,并定期报送监管信息,但在产品注册和信息披露要求上可以豁免或相对宽松。

统一监管基于股票市场投资的融资类业务

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场外配资对接中小客户、中小股票,成为股指异常波动的重要原因。究其原因,一是监管部门和监管规范不统一,证监会有专门融资融券的管理规则,自上而下,从标的到风控都有严格规范;但银行和信托监管对于参与股票市场可能产生配资的产品和交易没有规则约束,现行法规对这些产品可以投资的标的证券品种也没有范围约束。二是缺乏集中统一的监测监控机制和严格的风控,使得除融资融券业务以外的其他具有配资性质业务的客户交易、持仓、平仓、还款等情况都无法准确掌握,难以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基于此轮股市异常波动的教训和国际经验,我国也有必要对基于股票市场投资者的各类融资、配资业务进行严格统一的规范和监管。首先,要做到制度严格、统计到位、风控指标明确;无论哪种融资或配资方式,应该都在规模控制、标的范围、客户适当性管理、保证金要求、统计监测监控等方面有所要求,且相对一致。其次,在监管部门统筹方面,要有统一的监管理念和行为部署,避免“政出多门”或者出现监管“无人区”。

循序渐进发展股指期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