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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一起经济纠纷背后

2017-06-13 18:53:25    财经综合报道  参与评论()人

一起经济纠纷诉讼,在津冀两地法院跨省移送后,又被“二次移送”至一家与指定法院平级的法庭审理。一审判决中,被追加的被告郝存盛败诉。

2016年11月6日,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下称丰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郝存盛向唐山市嘉澍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唐山嘉澍)支付混凝土款11024927.50元,利息504339.70元,被告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和平建工)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虽然该案判决书上加盖着丰南法院的公章,但实际审理却是在与丰南法院平级的汉沽法庭完成。记者调查发现,汉沽法庭仅是“借用”了丰南法院的公章。

和平建工委托建设代理人郝存盛不服判决,称与原告从无交集,“也根本不认识唐山嘉澍的任何人”。

案件跨省移送

纠纷始于2011年,和平建工与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浩地集团)签订了《宁河朝阳花园工程承包协议书》,承建朝阳花园住宅项目部分工程,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92246平方米。

双方约定,砼(混凝土)属于“甲供材”,即由甲方浩地集团向其选定的供货商唐山嘉澍采购,由唐山嘉澍按要求将混凝土运到施工工地现场;和平建工受浩地集团委托接收混凝土并确认数量,并将“甲供材”由浩地集团进行价格确认及结算的承诺书交给唐山嘉澍,最终由唐山嘉澍据此与浩地集团直接结算。

该项目中由唐山嘉澍供应混凝土的施工方还包括江苏南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南通建工)等其他四家施工单位,混凝土均约定为“甲供材”。

2015年8月,因浩地集团经营困难,未能如约结算,唐山嘉澍遂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下称宁河法院)起诉和平建工,要求对方支付价值1185万余元的混凝土款项。

和平建工答辩状称:混凝土为甲供材,由浩地公司直接采购供应工程使用,和平建工与唐山嘉澍之间不存在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和货款支付事实。

此前,就一笔同为该项目“甲供材”的混凝土款项纠纷,唐山嘉澍也曾通过诉讼途径向承建方南通建工讨要,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均未支持唐山嘉澍的诉请,而是明确了唐山嘉澍应向浩地集团主张。

出人意料的是,在和平建工向宁河法院递交答辩状进行实体答辩后三个月,该案被跨省移送至唐山市丰南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宁河法院移送该案件,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