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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手机涉嫌“流量劫持”被禁售 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引关注

2017-06-13 09:28:57    知产力  参与评论()人

5月27日,武汉中院作出(2017)鄂01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针对OPPO手机在用户通过“腾讯手机管家”下载、安装软件过程中,设置验证弹窗页面以及设置跳转至OPPO“软件商店”重新下载、安装软件的行为作出“诉前禁令”,责令其生产商立即停止上述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责令其当地某经销商在上述行为停止之前暂停销售OPPO手机。

这是腾讯针对手机生产商申请的第二个“诉前禁令”:在今年1月,vivo也因类似行为被腾讯在南京中院申请“诉前禁令”,法院裁定:vivo在用户下载安装腾讯“应用宝”软件的过程中,进行反复弹窗提示、设置倒数读秒默认取消安装以及设置跳转至“vivo应用商店”链接按钮的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其立即停止前述行为。而同样作为国产手机生产商,华为和小米在2016年也分别被安智市场、360手机助手以类似理由起诉。

上述同类案件实质是APP市场“软硬”两方在抢占市场份额过程中出现的“流量劫持”这一新型竞争行为。其中,硬件一方为手机等移动智能终端的生产商,比如OPPO、vivo、华为、小米等,而软件一方则是腾讯手机管家、应用宝、安智市场、360手机助手等第三方应用商店。其争议行为一般为移动智能终端生产商利用“硬件”优势,以存在“安全风险”为由拦截第三方软件,导流到自己应用市场。该行为是否有违市场公平,涉嫌不正当竞争?将通过上述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探索。

近年来,涉及互联网行业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笔者认为,和“关键词竞价排名”、“免费去视频广告”等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一样,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第三方应用商店作为原告主张手机生产商“流量劫持”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法律依据仍为该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而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各地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判决结果可能会有很大差异。

当然,互联网行业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不仅在司法界备受关注,也引起了立法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关切。

今年2月26日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在第十四条明确了四种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下列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包括:(一)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四)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而即将于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也明确在第五条第一款要求,提供移动智能终端预置软件的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自觉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依法维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实施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此,手机生产商和第三方应用商店的合理合法竞争,关键在于如何把控竞争的边界和手段,以及如何保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