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海应注重生态和景观建设,根据项目实际科学设计水系、湿地等海洋生态空间。建设项目用海实施开发退让的区域应主要用于公众亲海通道和亲水空间建设;
建设项目用海经批准后,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确定的控制指标开展施工建设。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将控制指标落实情况作为海域使用项目监管的重要内容。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用海时,要依据《指标》衡量项目用海面积和占用岸线长度的合理性,促进单个建设项目用海(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提升用海效率和投入、优化平面布局。
《指标》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海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渔业、工业、交通运输、旅游娱乐和造地工程等建设项目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