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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0月施行 租房自住可提取

2017-06-05 09:32:27    新浪综合  参与评论()人

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0月施行 租房自住可提取

来源:天津北方网

-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义务

-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对缴存达到一定年限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取账户内存储余额时可给予适当的存款利息补贴

-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单位最高罚款5万元,单位负责人最高罚款1万元

-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处以违法所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北方网讯:在找工作时,您可能会心存这样的疑虑,为何有的单位福利待遇有“一金”,而有的单位却没有,究竟有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根据昨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权利,单位具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若是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不仅影响其信用度,还会最高罚款5万元,单位负责人也将受到最高1万元的罚款处罚。

据介绍,原先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例如,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不明确,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不简便,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提供贷款资金支持的同时承受着存款贬值的损失等。为弥补在管理方式、管理措施等方面的不足,本市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明确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

新《条例》明确了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应当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