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6月1日下发《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提出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等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