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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内地与香港债券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2017-05-31 16:39:04    央行网站  参与评论()人

央行发布《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简称“债券通”)。“债券通”包括“北向通”及“南向通”。

本办法适用于“北向通”。“北向通”是指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境外投资者(简称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

“南向通”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北向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标的债券为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和其他机构可代境外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北向通”没有投资额度限制。

第五条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香港地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简称境外托管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简称境内托管机构)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用于记载名义持有的全部债券余额。

境内托管机构为境外托管机构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境外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名义持有人债券账户和自营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债券登记托管。

境外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登记的债券总额应当与境内托管机构为其名义持有人账户登记的债券余额相等。

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通”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外托管机构名下,并依法享有债券权益。

本条所称名义持有人,是指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债券的机构。

第六条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认购。境内外托管机构等应做好衔接,确保在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后,及时为债券持有人办理登记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