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国内经济新闻 > 正文

财政部:资产评估投诉 15日内书面决定是否受理

2017-05-16 12:10:40    中国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日前,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办法》要求,财政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投诉、举报事项属于财政部门职责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时告知实名投诉人、举报人。

《办法》提出,资产评估委托人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对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下列行为,可以向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举报:

(一)违法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

(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三)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或备案后未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

(四)资产评估机构违反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五)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六)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资产评估委托人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投诉、举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可以先与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沟通。

此外,在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中,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有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行为的,资产评估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举报。

由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的行政管理层级不匹配或存在其他原因超出省级财政部门处理权限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申请由财政部受理。

向财政部门投诉、举报事项涉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的,由财政部受理。

根据《办法》投诉、举报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实名进行,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财政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投诉、举报事项属于财政部门职责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时告知实名投诉人、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