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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只要交易真实合法,企业正常外汇收付和兑换不受影响(4)

2017-05-12 10:33:01    徐卫刚/中国外汇  参与评论()人

为坚持和落实好前述原则,《通知》进一步重申了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的管理原则。按照现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规定,境内机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事前到外汇局办理境外外汇账户开户登记或核准手续,并及时报送境外外汇账户收支信息;外汇局对其实施非现场监测。但在以往的监测核查中发现,个别机构因各种原因并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为全面了解和掌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情况,全面采集存放境外外汇收入的信息,规范数据报送,完善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管理,《通知》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境外账户及其收支相关信息的,境内机构应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完整、准确地向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或通过系统补录入相关信息。未按《通知》规定办理登记和信息报告的,外汇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这时的处罚存在法条竞合问题,将按照“从重选择”原则办理,即有可能按照逃汇进行定性处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

直接投资利润汇出属于经常项目。在当前我国已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情况下,境内机构真实合规的利润,只要按程序出具证明材料,就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汇出手续,没有任何限制。此次《通知》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未增加新的审核材料,只是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并重申了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利润汇出单证审核的要求。对于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利润汇出,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的规定执行,即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银行应继续按照“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完善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审核。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通知》要求的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在《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均有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规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规定分配;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是否存在以往年度亏损并在财务报表中体现了弥补情况。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出现利润汇出问题,可以按照币种写明基本情况,分别向人民银行和外汇局邮箱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