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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所得税政策教训深刻 望文生义解读必有风险

2017-05-11 10:12:31    段文涛mp  参与评论()人

科技型中小企业不等于“中小型企业”+高新企业

文/段文涛

前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将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由原通用的50%提升到75%。

随即,网络就开始出现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民间界定标准,想当然的认为:科技企业就是高新技术企业;至于中小企业,就是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行业不同,标准也不同,其中工业中小企业标准是: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尽管以上这些解读看上去煞有其事,其实这是单纯从文字的分拆来理解而望文生义得出的解读。

如果真如这些解读所述,那么财税〔2017〕34号文件完全可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表述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而没有必要使用“科技型中小企业”这个名称。

其实,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中,曾提出“抓紧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的要求;继而在财税〔2017〕34号文件中,又明确表示: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这就很清楚的表明,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界定,不会是如前网络解读的那种“拆字式”的简单定义,必将会是一个全新的、有多项条件的体系要求。

近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科发政〔2017〕115号通知,联合印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就相关问题予以了明确。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具体评价,采取了以两种指标进行确认或评价的方式。

关键词:解读望文生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