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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印发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2017-05-05 15:12:49    国土部网站  参与评论()人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

现将《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4月28日

附件:

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要求和《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在掌握全国农垦土地利用基本情况基础上,于2018年底前,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积极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一宗、登记一宗、发证一宗,做到农垦国有土地“权属应确尽确、证书应发尽发”。

(二)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土地确权政策的要求,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确保权属合法、程序规范。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和农场自身条件,选择适宜的测量方法开展农场不动产测量。条件具备或有改革现实需要的农场,应将农场房屋和土地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办理不动产登记。先易后难原则。首先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依法积极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对于有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划定争议范围,先完成无争议部分确权登记,争议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二、主要任务及工作要求

(一)全面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工作。各地农垦主管部门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等有关要求,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已有地籍调查、基础测绘和相关影像资料等成果,组织国有农场开展权籍调查。在全面查清权属状况、完成权属指界基础上,统筹考虑国有农场经济条件、改革需求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测量方法,开展农场不动产测量,调查清楚国有农场依法使用土地的权属、用途、界址、面积等。具备条件的国有农场应一并开展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实现国有农场房地一体调查。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统一的不动产单元编码模式,形成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权籍图等在内的权籍调查成果,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