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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G20税改成果 迈向国际税收治理现代化

2017-05-02 18:08:41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2017年第6号公告,以下简称“6号公告”),在总结8年来执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简称“2号文”)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G20/OECD 共同发起的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项目(简称“BEPS项目”)成果,在调查调整程序及方式、监控管理、转让定价方法、无形资产、关联劳务和相互协商程序管理方面呈现不少新亮点,反映出中国向国际税收治理现代化又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

吸收应用BEPS项目改革建议措施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现象泛滥,其制度成因是各国原有的国际税收制度跟不上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发展的步伐,不能适应跨国企业全球一体化经营管理模式和数字经济交易方式下对所得公平课税的需要。

为此,在习近平主席参加的2015年G20安塔利亚峰会上,通过了BEPS项目一揽子成果,其核心理念就是要通过各国在国内税法和双边税收协定中落实相关的改革措施,确保实现“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课税”。2016年,习近平主席主持的G20杭州峰会,进一步重申“支持及时、持续、广泛落实BEPS项目一揽子成果”,“以建立一个全球公平和现代化的国际税收体系并促进增长”。

在这一背景下,“6号公告”在转让定价规则制定中吸收应用BEPS项目相关改革建议措施,突出“价值贡献”作为无形资产收益分配的核心因素,强调关联劳务要体现受益性原则和独立交易原则,要求在进行可比性分析时应确定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对利润的贡献。这些规则贯彻体现了G20国际税改实现利润在价值创造地课税的核心精神,反映了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争取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规则秩序方面的主张要求,亦进一步提升了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代化水平。

促进企业主动遵从税法

国际税收治理的概念本身,内涵有合作共治的理念和要求。税法要实现其立法意图,仅仅靠税务机关严格执法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是不够的,在更大程度上还需依赖广大纳税人的自觉依法遵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