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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一项目长骗429万代理费买房买车 称虚报是领导授意(2)

2017-04-21 09:33:11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法院经审理认定,2009年及2011年,金杰使用中实友公司转账支票,支付个人购房、购车款。2009年12月至2012年1月,金杰多次使用中实友公司转账支票,支付个人及刘某(系其同事)购买保险的费用。最终,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金杰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辩称只是公司联络人,虚报基于领导授意

一审宣判后,金杰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二审开庭时,金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证据不足,自己是无罪的。

金杰表示,她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之所以虚报是基于领导的授意。“当时公司的招待费额度不够,我是经过领导授意,作为经办人做了相关的表格。”她认为,虚构专利业务及涂改借款申请单的行为原始主张并非她,财物也并非她个人使用,因此对法院的事实认定和判决不予认可。

针对中实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问题,金杰当庭否认,并称其只是联络人。她称“一没有授权书,二不是公司的股东,三公司的公章等都不由其保管”,因此中实友公司不是在其实际控制之下的。“我就是在领导的眼皮子底下工作,怎么能说我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呢?”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中,案件的证人证言能相互佐证金杰为中实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另外,在中实友公司2010年度、2011年度的内资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中,“财会负责人”一栏签名均为“金杰”。因此,金杰为中实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检察机关当庭回应经研院与中实友公司早已“脱钩”

一审中,法院查明在2009年及2011年间,金杰使用中实友公司的转账支票来支付个人的购房和购车款。

金杰在二审中表示,其购房和购车的款项系其从公司支取的其代理案件的正常报酬,与检察机关指控的虚增、涂改获取的费用没有任何关系。从2001年至2013年,金杰共代理了中实友公司2797件专利案件,其获得报酬近350余万元。因其觉得“暂时不需要”,所以没有提取。在2009年购买车、房需要钱款时,才从公司领取了积攒的报酬。

金杰的代理律师说,中实友公司性质上虽然是私企,但和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有错综复杂的关系,与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的其他签约专利代理公司有本质区别,自2001年成立以来,就担负起一项任务——消化集团公司非正常的、不能入账的支出。

对此,检察机关当庭回应,金杰的该上诉意见不成立。按照相关规定,2003年,中国石油经济和信息研究中心(后更名为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简称经研院)与中实友公司彻底“脱钩”,刘某和金杰从中实友公司退股,但二人仍负责双方间的业务往来和联系工作。相关证人证实,彻底“脱钩”后,除支付专利代理业务费用外,双方间无其他经济往来,经研院也未从中实友公司支取现金报销过相关活动经费。

此案未当庭宣判。

(原标题:中石油一项目长骗代理费买房买车 称虚报是领导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