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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再出新规 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2)

2017-04-19 16:04:00    天津日报  参与评论()人

1.代理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2.代理销售商品房而未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协议;

3.接受代理销售商品房委托后,又进行层层转委托;

4.代理销售商品房额外收取购房人费用。

(三)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查处以下违法房地产广告

1.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未取得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

2.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3.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4.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5.对价格有表示的,未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6.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7.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8.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9.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10.涉及贷款服务的,未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11.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未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不真实、不准确或未表明出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严厉打击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四)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备案经营;

2.接受委托未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3.收取房款或者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

4.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房屋的当事人提供经纪服务;

5.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6.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7. 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销售人员串通炒卖房号、哄抬房价;

8.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五)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无照经营、异地经营行为;

2.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关键词:天津再出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