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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迅雷谈个税:减少税率档次以便有效征税(1)

2017-03-10 08:47:23    lixunlei  参与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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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期间,刚刚就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的黄奇帆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从45%降低至25%,引发了大家对个税改革的热议。财政部部长则表示,”个税改革总的思路是从中国实际出发,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方案总体设计、实施分步到位,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那么,今年个税改革到底会有多大进展呢?不妨先回顾一下历史。

个税改革不缺“知”但缺“行”

2003年,财政部下属的财政科学研究所发表课题《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建议实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期间,政府有关部门也曾提到过个税改革的日程表,如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了个人所得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方向;2006年,这一改革方向还被写入了“十一五”规划。

2007年12月29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

按3500元的起征点,目前纳税人数据说只有2800万,只占中国人口2%多一点,且被征者大部分是工薪阶层,真正富裕阶层被征的却很少。正如黄奇帆主任所说,很多企业主为了免于纳个税,领极低的工资。

由此可见,过去14年来,尽管《个人所得税法》被多次修订,但除了个税起征点作了上调之外,个税改革却在我国各项税制改革的日程表排序中被拖后了。尽管“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口号已经提了14年,但至今没有落地。如果当时我们就能通过个税改革来应对居民收入差距扩大,那现在居民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就不会如此严峻了。若现在仍然不实施个税改革,那将来我们会面临什么更大的问题呢?

个税改革应着眼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个税的起征点从最初的800元,调整为之后的1600元、2000元、3500元。这种仅仅提高起征点的做法,无论对调整 于中低收入群体的减负,还是对缩小贫富差距,其效果都属于隔靴搔痒。例如,2016年个税收入为10089亿,对国家税收总收入的贡献占比只有7.7%。那么,历史上的个税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贡献又是怎样呢?我们不妨简单回顾一下:200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为1418亿元,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从1994年的1.4%增长到6.5%,2010年个税占比为6.6%,2015年为6.9%。

2016年个税占比之所以能上升至7.7%,主要是受二手房交易活跃等带动,财产转让所得税增长30.7%。但即便如此,个税在税收总额中的占比在过去13年中,只提高了1.2个百分点,而同期高收入群体的各类收入在居民总收入中的占比却大幅提高了。可见目前个税的征收方式对改善居民收入结构并没有起到有效作用。

相比之下,诸多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都是其第一大税。我曾经查过,2007年美国、德国、日本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8.1%、25.1%和19.6%,都远高于中国,可见,只有对富人实施有效征税,才有可能缩小贫富差距。

最近,胡润研究院发布了《2017胡润全球富豪榜》,大中华地区有609位10亿美元身家富豪,第2年领先于美国。华人10亿美元富豪有652人,占29%,高于华人占世界人口的比例(20%)。中国的人均GDP只有8000多美元,在全球各国中排名70多位,但身价10亿美元以上富豪数量居然超过人均GDP为中国7倍的美国,足见国内贫富差距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