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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催生了新的文化业态,而且催生了新的文化生态。腾讯研究院近期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互联网已成为激活文化消费和信息消费的新引擎,以互联网文学、影视、动漫、游戏、音乐等细分领域为代表的互联网内容产业增长势头则更为突出。然而,网络文化消费在高速发展的同时,纠纷也随之产生。
在近日举行的“网络文化消费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与会专家认为,社会与法律给予消费者的保护应当是理性的。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秩序,需要政府、社会、行业共同努力、密切协作,发挥社会各方的积极性。
在网络消费问题中,最令社会关注的莫过于未成年人打赏付费是否可以认定无效并追回。据媒体报道,“00后”女生小雅在加拿大留学期间3个月打赏男主播花掉65万元,母亲刘女士以女儿名义起诉平台要求退钱但一审败诉。
“保护主体分第一线和第二线,首先未成年人需要自我保护;其次,由于未成年人还不够成熟,为了让他们觉醒和成长,其家长有保护他们的责任。”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李富成认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网络文化产品的提供者与网络服务平台,以及政府、社会均具有相应的责任。
未成年人“偷用”父母账号消费案例的出现,社会舆论首先关注的是未成年人不理性行为及大额财产损失。因财产最终流向了平台方和主播,公众往往一边倒地指责平台监管不力,并且认为平台方就应该退费。有专家认为,父母平时忽略对孩子的网络消费教育以及父母支付宝、网银账户及支付密码保管不力,才是造成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最直接的原因。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虎看来,衡量网络服务平台的法律责任,不外乎网络用户权益保护与互联网行业发展之间的协调关系问题,本质上需要考虑包括事先预防成本、受益可能性以及事后救济成本等因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姚佳认为,对于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究竟是未成年人还是监护人实施的问题,应当结合手机所有权归属、注册信息、登录的IP地址以及网页上所显示的手机型号来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