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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揭生发神药邦瑞特:广告杜撰俩发明人 价格涨19倍

2018-05-08 11:19:22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国家药监局官网信息显示,河南邦瑞特实业有限公司的“邦瑞特牌植物防脱育发露”,于2016年1月25日获得批准,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110432”,产品配方成分为“乙醇、何首乌、芝麻、姜、胶黄芪、侧柏、当归”等功效成分,还有水、丙二醇、丙二醇、泛醇、羟苯甲酯、香精等保湿、防腐、促进渗透成分。

在前述三个版本广告中,宣称的“邦瑞育发露”成分为“灵芝、赤参、何首乌、黑芝麻、当归、侧柏叶、茯苓”等7种中草药,与其审批成分不符,少了“姜、胶黄芪”,却多出来“灵芝、赤参、茯苓”等三味中药材。

对于广告种涉嫌虚假广告的内容,河南邦瑞特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苏爱民未予正面回应,其表示要去核查,厂家不会篡改生产配方,都是按照国家批准的成分进行生产。

“这个是国家批的,肯定有临床试验,没有临床试验也拿不到批件。”苏爱民称,“邦瑞育发露”有临床试验数据和相关专利证书。

但截至发稿时,苏爱民未向澎湃新闻提供相关产品试验数据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广告截图

律师:不当使用虚构案例进行宣传构成虚假广告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的广告宣传内容不得有“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医疗作用的”。

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为虚假广告。

《广告法》还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两个广告中宣传的产品疑似相同、广告语雷同,但名称不同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程远向澎湃新闻表示,育发类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如果在广告宣传中不当地夸大育发的功效,或作功效的断言或保证,不当地使用虚构的消费案例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均可构成虚假广告。

程远介绍,化妆品广告宣传同时也要注意化妆品与药品的区别。化妆品的功效宣传中,不得涉及预防疾病或治疗疾病,也不得使用易使化妆品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如果在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中草药、中药、药妆等用语,则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可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程远表示,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于广告内容负有审查义务。对于广告主的虚假广告、使用与药品混淆广告用语等违法行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尽审查义务,明知或应知广告违法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没收广告费用、罚款等行政责任。

关键词:牧民广告瑞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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