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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上班早退路上出车祸死亡算工伤吗?法院这样判

2018-04-27 16:52:58  中国普法    参与评论()人

家属认为,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胡老四案发当时下班的意图和目的非常明显,是以下班为目的,其情形是符合上述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因此,综合上述事实,胡老四的死亡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

社保局:擅自离岗后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社保局答辩称:胡老四于2015年7月28日22点25分发生事故属于擅自离岗后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根据胡老四的考勤结合《询问笔录》可知,胡老四是公司保安人员,保安班次分为三班,早班为7时至15时,中班为15时至23时,晚班为23时至次日7时,2015年7月28日胡老四上中班,起始时间为15时至23时,当日胡老四应当在23时下班。但其在22点45分许在公司附近马路上逆行发生交通事故,距离正常下班的时间大约40分钟之久,其离开工作岗位时无人知晓,没有征得单位同意,也未与同事做好顶班交接。

结合胡老四任职保安工作性质,胡老四不应当出现提前下班的情况,胡老四如需提前下班,应当有特殊情况发生并且应当做好顶班交接,马春花和吴某贵在《询问笔录》中对此情况已经做了说明。

二审判决:擅自离岗系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若将其视同为正常下班,并让单位承担该有害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对单位不公平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二审争议焦点系胡老四所受案涉事故伤害能否构成工伤,关键在于是否符合“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由此可见,上下班途中除考量职工是否在上下班之合理路途中外,还需参照上下班合理时间因素综合判断,只有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职工擅自离岗系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若将其视同为正常下班,并让单位承担该有害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显然对单位缺乏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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