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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员工谎称代购内销车 1年诈骗17万落网

2018-03-16 10:26:00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3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侯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罚款5万元。

根据判决书资料显示,侯某于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期间任职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安汽车),以代为购买长安汽车内销车(面向内部员工打折销售的车辆)的名义,骗取他人支付的购车指标费、购车预付款等费用共17.6万元。

2014年7月17日,曾某等5名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5日将被告人侯某通知到案,2015年3月25日经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根据法院审理信息显示,在得知曾某等欲购买长安汽车内销车后,侯某利用其长安汽车员工身份的信任骗取购车预付款等,谎称能够低价代为购买,并伪造“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车申请表”。

其中,2013年6月初,侯某得知曾某欲购买长安汽车内销车,随即向曾某谎称能以8万元的价格代购长安牌CS35型汽车,前提是提前支付购车指标费、购车预付款。

随后,侯某收取曾某给予的购车指标费、购车预付款累计3.4万元。9月,因对方多次催问购车进展,侯某伪造了一份“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车申请表”。12月,曾某察觉被骗后要求退还被骗款项,侯某于2014年1月14日退还曾某7000元。

此后,侯某再次通过上述手段骗取另外4名被害人支付的购车指标费、购车预付款等费用共计14.9万元。而被害人察觉被骗后,曾经多次要求侯某退还被骗款项,侯某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并且未退还诈骗款。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本案共认定5名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18.3万元,最终法院认定侯某共计骗取他人资金17.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7.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前退还被害人曾某7000元,不计入诈骗数额。侯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侯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据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时间为201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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