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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集微店冒用他人资质销售劣质红枣 货商称陈枣售空(4)

2018-01-17 11:49:36  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律师说法

冒用他人厂名

应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贺睿表示,此事待责任人查清后,根据责任人的过错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可行政处罚,如果涉案金额较大,应该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应该予以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因此,冒用他人厂名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贺睿表示。据此,被侵权人吴堡县黄河红枣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可通过民事诉讼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经营者冒用他人厂名的行为不仅违法,也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利对该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等真实情况进行了解,经营者亦有告知的义务。此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工商部门

侵权价值超5万

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2017年11月25日,吴堡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助农销售红枣的邀请函,邀请云集微店百县千品项目组关注和了解吴堡红枣销售滞销问题,帮助枣农解决滞销难题,同时也让吴堡红枣的美味走进千家万户。

吴堡县公证处对部分红枣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公证事项是对印有吴堡县黄河红枣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生产厂商名称”的宣传彩页和标签进行保全证据。

公证内容为:1月2日下午4时52分,对顺达枣业有限公司侵权产品包装进行公证,确认存在印有吴堡县黄河红枣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扶贫助农宣传页和散装食品标签,并对彩页以及散装食品标签进行了封存。

“我们前期对部分红枣加工厂进行调查,并对数量进行清点,同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谈话。”吴堡县工商局负责人表示,经过调查发现,侵权的红枣价值已经超过5万元,所以我们根据相关规定已经移交到吴堡县公安局。

1月15日下午,华商报记者从吴堡县公安局获悉,公安局已经对工商局移交的工作进行受理,等待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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