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消费 > 正文

央视主播告建行案二审改判:全额计息合法 但利息过高(2)

2018-01-03 14:31:34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在一审败诉后,李晓东上诉至北京二中院,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领用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予调低。

二审法院:计算金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本案计息条款以账单周期内的全部消费款项作为计息基数,并非加重持卡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针对本案计息条款项下的利息是否属于违约金的问题,北京市二中院认为属于违约金,李晓东在到期还款日未能全额向建行北京分行偿还消费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建行北京分行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北京市二中院称,本案计息条款合法有效,持卡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但是,依据该计息规则在个案中计算的赔偿金额如果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持卡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进行裁判。

北京市二中院称,建行北京分行因李晓东未能按时还款而受到的损失,应是未偿还部分款项69.36元自首次消费记账日(3月15日)至该款项实际偿还日(5月3日)的利息损失。参考《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有效利息约定上限标准即年利率36%,核算的银行利息损失金额为3.40元,显著低于按照本案计息条款计算的利息金额317.43元。

李晓东上诉主张对本案中的透支利息即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北京市二中院以银行受到的利息损失为基础,结合未偿还款项占全部消费款项的比例较低、延迟还款时间较短、李晓东的过错程度较轻以及银行的营利模式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支持了李晓东的上诉主张。

据此,二审法院认定李晓东支付的违约金包括两部分:一是69.36元欠款按协议约定日百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利息;已偿还款项18800元,按照不超过日万分之一标准,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计算利息,两项赔偿金额合计63.68元。

2017年12月28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西城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建行北京分行向李晓东返还扣划的款项253.75元;驳回李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