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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冤枉钱:优先选房要交茶水费 变相抬高房价

2017-12-22 14:29:49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经济参考报》维权版12月15日独家刊登的《起底房屋买卖“猫腻”》报道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读者纷纷留言反映,在该报道揭露的房屋买卖“猫腻”之外,房地产市场还有不少陷阱让人花了“冤枉钱”、吃了“哑巴亏”。为了让更多的人引以为鉴,记者从中梳理出三大典型案例并请维权专家予以点评。

一边砍价一边抬价

“差价”进了中介腰包

今年下半年,广州的赵女士将自己的房屋委托给中介公司出售。“我的心里预期是卖到420万元,但中介却说这个房子最多也就卖到410万元。”赵女士告诉记者,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方式不断降低自己的心理预期,随后又开出了一个附加条件:虽然目前市场行情不好,但会力推这套房子,条件是只要房子卖出超过410万元的价格,多出来的钱归中介所有。赵女士思考一番过后答应了,“既然房子不好卖,卖到410万元也不错了,就算多也最多多个两三万吧。”

然而中介跟买房者却有另一番说辞。据透露,中介告诉相中这套房子的人,现在这套房子非常抢手,卖家放出的价位是430万元,“420万元是底线”。在一番讨价还价过后,中介同意将房子以418万元的价格卖给买家。

赵女士怎么也没想到房子竟然被中介以高出预期8万元的价格卖了出去。眼看交易即将促成,中介自然没有忘记之前的约定,在买卖双方都在场谈价格的间隙,中介将赵女士拉到一边,拿出了“白纸黑字”——“若房子以418万元的价格成交,赵女士转给中介公司工作人员8万元;若418万元不成交,则凭证作废。”

眼看买家要以418万元的价格签正式的购房合同,加上之前也口头答应了,于是赵女士在该凭证上签了字。如今收到一半房款的赵女士已将4万元付给了中介,并约定在拿到全部房款后再将剩下的4万元付给中介。但事后赵女士觉得这8万元花得有点冤,按照行业惯例,中介费由买方负责,卖方不需要付中介费,中介既然已经收取了买方不菲的中介费用,为什么多卖出的钱也进了中介的腰包?

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栋认为,在这个案例中,卖家与中介私下签订的所谓“凭证”可认为系原《居间合同》(注:“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卖家是知情且自愿的,中介亦没有强迫行为,所以很难认为系欺诈、胁迫,且最后卖出价格与当初约定的价格相差8万元,不算明显的有失公平现象。因此,此种情况很难根据《合同法》认定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来说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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