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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利用理财APP漏洞操作出千万元 辩护:不构成盗窃(2)

2017-11-29 13:20:44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2016年11月,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叶榅飞提起公诉。奉贤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该案,最终,一审认定叶榅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退赔平安付公司205.94余万元。

叶榅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昨天的二审中,他提到,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曾给他讲过“许霆案”。

2006年,因ATM机故障,广州青年许霆通过多次取款,获得17.5万元人民币,许霆的辩护人辩称,ATM出错的责任在于银行,许霆开始并没有故意犯罪的主观动机,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公诉人则认为,盗窃罪的特征是秘密窃取,许霆在明知ATM有问题的情况下,连续多次提取银行的款项并携款潜逃,盗窃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霆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十年过去,叶榅飞案的辩护人及公诉人,又围绕哪些问题展开辩论?

上诉人叶榅飞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

庭审中,检察机关对叶榅飞进行讯问,包括转出卡的金额、操作次数及最终“花漾卡”内多出来的金额等问题。叶榅飞表示,用以转账的民生银行卡一共是20万元,操作次数及多出来的具体金额,他没有给确切答案。

辩护人吴绍平认为,叶榅飞没有通过植入恶意程序等非法手段窃取财物,不构成盗窃,“ATM机或者APP,是你的意志表达,我往里面充钱你把钱返还给我,我没有违反这个规则。说这个是系统漏洞、是错误,所以才不是你的意识表达,那么什么样的东西才是平安付或者银行金融机构的意志表达呢?你多给钱就不是你的表达,那你少给钱呢?我是依约在履行双方这种确定的合同义务,不是我破坏了你的系统、植入恶意的程序、利用黑客手段,而是你主动把钱打到我账上的。”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350多次操作,吴绍平昨天也再次提出疑义,“从证据的角度上看,他的金额充值基本上数额比较轻,都是5000元或者5500元,前后充值返还的时间很短暂,大概有的是20、30秒,有的是1分钟或者2分钟左右。通过这种高频密的操作情况来看,人为是没办法完成的,只有是机器自己内部的操作才有可能。”

同时,金额认定上,吴绍平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虽然一千多万与两百多万都是金额巨大,但对于上诉人叶榅飞来说,意义是不一样的,“按照起诉书上起诉的金额是1000多万,但是890多万的钱款并没有在我的当事人叶榅飞的控制之下,这些钱款全部是在平安付银行控制下的,这些钱款是不是盗窃上的金额呢?同时,他还产生了这些收益,这些钱实际上都已经被平安付公司拿走了,如果你认为他是秘密窃取你公司的金钱,产生的这些利息来讲属于违法所得,如果是违法所得,法院依归应该要进行没收而不是平安付公司可以拿走的钱。”

叶榅飞案将择期宣判。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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