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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转基因”躲猫猫 物美妥妥地赔万元(2)

2017-10-17 11:51:49  消费者报道    参与评论()人

这次与以往不同。石景山人民法院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判决:涉案产品原外包装用英文明确标示含转基因食品,物美公司作为销售者在明知的情况下未对此做中文标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消费者吴文远要求退还货款及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物美超市方面提出了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给出了解释: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含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因此,我国法律要求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强制性标示,而且标示应当显著,易于识别,否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案件到此有了结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物美超市的上诉,维持原判。物美公司赔偿吴文远一万零二百七十二元。

记者发现,在网络上,不少消费者对案件十分关注。一些网友还对此发表了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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