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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买房牵扯法律问题多 风险大要谨慎

2017-10-17 11:48:28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借名买房问题多具有风险要谨慎

经济参考报

由于购房资格、银行信贷政策、税费成本等原因,房屋买卖双方有时会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但随着房屋价值的高涨及社会财产观念的变化,这种借名买房的情况产生出越来越多的法律风险。

以子女名义购房却无借名协议

产权人身份难证明

姜先生是姜父的独子。姜父称,在2003年,考虑到将来可能征收遗产税,他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出资,以其子名义购买一套房屋,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等由自己持有。2016年,其子姜先生挂失补办了房产证并将房屋出售。

姜父认为自己才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要求姜先生向其支付卖房款。姜先生则认为其与姜父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出资款虽是姜父支付,但是使用的是其与其父的共有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姜父未就房屋购房款的具体支付情况提交证据。现在其子不认可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姜父自己表示将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是为了规避可能出台的遗产税的解释,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就房屋所有权归姜父达成合意,也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最终法院驳回了姜父的诉讼请求。

【分析】

物权登记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姜父虽然手持购房发票等手续,尚不足以对抗房屋所有权证所具有的物权公示效力。本案属于双方并未签订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的情形,在此类案件中,实际出资方应提高风险意识与证据意识,尽量将出资情况、双方对借名买房的合意及房屋权属约定通过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借名买房协议内容不明

出资子女难为产权人

刘女士为刘父之女,王先生为刘父的继子。1992年,由王先生出资,以刘父名义与刘父单位签订购房合同,购买101号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刘父名下。刘父夫妇1995年与王先生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购房款由王先生承担;刘父夫妇在世,房产归刘父夫妇所有,王先生有居住权;刘父夫妇去世后,房屋产权归王先生所有,他人无继承、参与此房的权益;王先生必须赡养刘父夫妇,为其养老送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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