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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驰贸易将二手保时捷当新车卖 终审判不构成欺诈

2017-08-21 12:41:40  中国消费者报    参与评论()人

关注!法院终审,二手保时捷当新车卖竟不算欺诈?

孟建生:“将二手车当新车销售构成欺诈,车主获‘退一赔三’的判例,在全国已出现多起,为什么到我这却认定不是欺诈呢?”

百万保时捷竟是二手车

▲百万保时捷竟是个二手的

▲百万保时捷竟是个二手的

2012年10月28日,贵州车主孟建生与六盘水逸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驰贸易公司”)下属的盘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协议,订购一辆价值136.5万元的保时捷凯宴(3.0T)轿车;其中对20寸轮毂等相关配置进行了约定,保质期为两年。同年11月19日,逸驰贸易公司将轿车交付给孟建生,并出具了购车发票。

2014年8月初,因车辆出现操作不稳等故障,孟建生将车开到云南昆明保时捷中心维修保养。该中心告知孟建生,这辆车已过两年的的保质期,不再享受免费保养。这辆车在2012年6月29日,曾由陕西信捷汽车有限公司销售给一个叫张某的客户,保质期在2014年6月就到期了。

“难怪这车老出毛病,原来买到的是二手车。”孟建生向当地贵州省红果经开区工商分局申诉,要求逸驰贸易公司依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工商部门调查得知,该车并非合同约定的保时捷凯宴(3.0T)款,而是保时捷凯宴2995CC款,其原装轮毂直径应为18寸,现为20寸,应是改装过的轮毂。

法院改判不构成欺诈

▲法院终审判决

▲法院终审判决

孟建生:将二手保时捷当新车卖给他,构成消费欺诈。请求判令逸驰贸易公司退车退款,并按《消法》“退一赔三”原则,增加3倍赔偿。

逸驰贸易公司辩称:2012年11月19日进行实际交付时双方对车辆及相关配置做出了明确的交付说明;涉案车辆是2012年11月19日由该公司向北京的一家汽车贸易公司为孟建生代购的,即使车辆存在问题,也不应当由逸驰贸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认定逸驰贸易公司构成欺诈,但没有支持3倍赔偿

时间:2016年1月26日

法院:盘县人民法院
判决:认定逸驰贸易公司构成欺诈,判令该公司退车并退还购车款136.5万元,但没有支持孟建生3倍赔偿的诉求。

原因:孟建生没有举证证明他因欺诈行为实际产生了损失及损失的数额。

孟建生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六盘水中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盘县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改判汽车经销商不构成欺诈

时间:2016年12月16日

法院:盘县人民法院

判决:改判汽车经销商不构成欺诈

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欺诈必须具备4个条件:有欺诈的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判断;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车主孟建生对逸驰贸易公司交付的车辆进行了查验且未提出异议,其对此是明知的和接受的,但在使用过程中又以不知情为由主张欺诈,有悖诚信。另外,逸驰贸易公司当时没有现车,是从第三方购进的车辆,对车辆的二次销售不知情,没有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欺诈。

孟建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终审:维持原判

时间:2017年5月23日

法院:六盘水中院

判决: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律师观点: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此案的判决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邱宝昌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说,盘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有几处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①构成欺诈,只判逸驰贸易公司退还购车款却没有支持3倍赔偿?

《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构成欺诈,属侵权行为,就应判处3倍的惩罚性赔偿。退还购车款,这是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而法院又判逸驰贸易公司构成欺诈,这就陷入了因果矛盾与法理尴尬。

②没有支持3倍赔偿是孟建生未举证证明其因欺诈行为实际产生了损失及损失的数额?

“新《消法》设立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是一个进步;相比于旧《消法》,加重了对经营者故意欺诈的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这样能减少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发生,很好地预防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侵权。实际上,新《消法》相关条款并没有要求消费者举证实际产生的损失及损失的数额。”邱宝昌说。

③重审后改判逸驰贸易公司不构成欺诈?

邱宝昌表示,其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也有问题。案件中涉及“欺诈行为”的解释,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5年1月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其中第16条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隐瞒真实信息,影响了购买意愿和商品价格,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构成消费欺诈。“本案中,逸驰贸易公司隐瞒了涉案车辆是二手车、对车辆轮毂进行了改装这些关键信息,这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

“如果都这样判决,那以后肯定会有更多的汽车经销商用这样的手段来把二手车当新车卖,因为即使被发现,只要承担违约责任就够了。这是不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一种变相纵容呢?”发稿前,孟建生告诉记者,针对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定,他已准备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编后

此案的判决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一是因为涉讼标的巨大,二是因为同样的案情,多地法院此前已依据《消法》认定为欺诈并判令汽车经销商“退一赔三”,上述判决出乎公众意外。难道因为标的巨大,就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抑或是其他原因?期待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能带来一个令人信服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