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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驰贸易将二手保时捷当新车卖 终审判不构成欺诈(2)

2017-08-21 12:41:40  中国消费者报    参与评论()人

时间:2016年1月26日

法院:盘县人民法院
判决:认定逸驰贸易公司构成欺诈,判令该公司退车并退还购车款136.5万元,但没有支持孟建生3倍赔偿的诉求。

原因:孟建生没有举证证明他因欺诈行为实际产生了损失及损失的数额。

孟建生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六盘水中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盘县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改判汽车经销商不构成欺诈

时间:2016年12月16日

法院:盘县人民法院

判决:改判汽车经销商不构成欺诈

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欺诈必须具备4个条件:有欺诈的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判断;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车主孟建生对逸驰贸易公司交付的车辆进行了查验且未提出异议,其对此是明知的和接受的,但在使用过程中又以不知情为由主张欺诈,有悖诚信。另外,逸驰贸易公司当时没有现车,是从第三方购进的车辆,对车辆的二次销售不知情,没有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欺诈。

孟建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终审:维持原判

时间:2017年5月23日

法院:六盘水中院

判决: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律师观点: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此案的判决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邱宝昌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说,盘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有几处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①构成欺诈,只判逸驰贸易公司退还购车款却没有支持3倍赔偿?

《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构成欺诈,属侵权行为,就应判处3倍的惩罚性赔偿。退还购车款,这是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而法院又判逸驰贸易公司构成欺诈,这就陷入了因果矛盾与法理尴尬。

②没有支持3倍赔偿是孟建生未举证证明其因欺诈行为实际产生了损失及损失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