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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新规”:快递企业出售泄露用户信息最高罚10万

2017-07-25 17:18:48    中央电视台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快递新规”征求你意见!假名无法寄件、冒领私拆受罚、延误丢失赔偿...)

国务院法制办24日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并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意见稿还明确,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多位业内人士透露,这是第一个最高规格的快递行业专题性法律文件,对快递行业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快递企业出售泄露用户信息最高罚10万 直至吊销执照

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根据意见稿,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假名无法寄件 实名收寄信息系统已上线

为强化快递实名制,意见稿将实名寄件上升至法律层面。意见稿明确规定,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同时,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意见稿指出,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快递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

冒领、私自开拆他人快件等行为拟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