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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健康欺骗诱导残疾人消费者 法院判其退赔1万元(2)

2017-07-17 17:33:16      参与评论()人

法院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被告工作人员郑翀向原告推销上述四种产品时宣称可以治疗原告眼疾,并多次发短信向原告确认“一定会看的见的”“一定会把眼睛调理好的”,而事实上该四种产品并非药品。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购买费用2667.26元,并赔偿其损失8000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庄严2667.26元,并赔偿原告庄严损失8000元;驳回原告庄严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