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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安办:保健品消费者权益受损,广告代言人需担责

2017-07-14 11:13:07    封面新闻  参与评论()人

封面新闻记者 许雯

6月,在保健品电视广告中频频出现、拥有多达9种不同身份的“神医”刘洪斌,经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由此引发公众对保健品虚假广告的声讨。7月13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发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以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方案》明确提出,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将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

封面新闻获悉,本次整治行动要求各地监管部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隐患排查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直至整改到位。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消费者权益受损 广告发布者、代言人等均需担责

封面新闻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获悉,本次整治涉及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以及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等。

《方案》明确,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能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针对电视台等广告发布单位,《方案》提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

《方案》同时明确,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代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