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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成假冒伪劣食药案件高发地 调查取证执法难(3)

2017-07-11 11:01:56    科技日报  参与评论()人

要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销售药品监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莫文秀认为,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普及,通过网络销售的非法添加药品保健品、跨境电商代购的药品也应纳入药品管理的范围,成为监管的重点。

一些自产自销的假药,大都违反了禁用药物的成分,而说明书中往往未提及,对人体危害难以预料。这些假药通过互联网销售,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莫文秀希望药品监管部门能够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创新监管手段,强化监管效能,解决药品网络销售环节中存在的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近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药品管理工作情况时表示,将加强互联网销售药品监管,坚决制止并严肃惩处无实体零售药店资质向患者销售药品等违法行为。

“我非常赞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龙超云说,网上买药没有安全感,能否设立或者成立由药品监督局认可的药品销售平台,或者是公益平台,成为消费者信赖的、依靠的、有权威性、市场引领性的医药销售平台。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医药电商监管法律体系建设,合理设置医药电商准入机制、管理标准和适用范围,建立系统完备的网上药品交易监管制度,同时,进一步加强监管手段、技术和队伍建设,建立专业化物流配送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保障网上购药质量安全。

“互联网发展催生了很多新业态,微商就是一个典型。但从行业发展来看,微商销售的‘三无’产品潜在危害非常大,完全有必要将微商纳入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管的序列,既要对交易主体严格审查,互联网平台也要承担相关的责任。”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秘书长刘学聪建言。

然而,对于微商是不是“电商”,是否应与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纳入一视同仁地监管,目前尚缺乏专门的法律适用条款。

鉴于行业法律规范的有限性,专家建议,最好借助正在立法进程中的《电子商务法》,从市场准入、权利义务、机制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微商这一电子商务时代的新业态实行全面监管,促进其逐步走上规范运行之路。本报记者 陈 瑜